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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还需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吗?

编辑:安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2-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需要什么资料?

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返回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需进行“外管证”核销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留复印件,验 原件):(1) 原“外管证”;(2) 已开具发票和缴纳税款税票复印件和对应的营业收入账务处理凭证复印件。

税务机关应审核相关资料:(1) 审核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外管证”的核销手续,如逾期办理, 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罚。(2) 审核其是否将工程的收入并入公司的经营收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3) 符合条件的依据“外管证”信息,录入外出经营地已开具税票、发票号、 金额,以及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经办人、证明核销人和核销日期。 税务机关审核后直接给予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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